四川和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486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和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斯淳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和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