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666号第1-2幢19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337815213K。
法定代表人:杨斯淳。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5年11月14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和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按照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4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应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退赔款3,919元。
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5月25日、6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作回复。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魏晓雪
审判员 罗佳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