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41号
原告:***,男,1979年4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良,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和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斯淳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666号第1-2幢19层8号。
被告:万源市旧院中学
法定代表人:刘达波
住所地:万源市旧院镇田园街83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和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源市旧院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