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4153号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安平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084MA1UXLXA5D,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军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015317,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安平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军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军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邮市安平建材经营部工程价款2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626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946元,由四川军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15元。因被执行人四川军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安平建材经营部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0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4274元,其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被其他执行、保全案件首查封。本院已扣划4274元,已扣缴执行费4274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有位于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馨香园一期)2幢1**401室、3幢1**602室、5幢2**601室的不动产,本院对上述不动产均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有汽车一辆,车牌号:京N×××**,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查封该车辆的起始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查封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即四川军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南京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应收工程款,但经核实目前双方账款已经结清。
5.**被执行人***投保的保险,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起始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执行程序中,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03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
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熊 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建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