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宏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安徽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3643号

申请人:南京宏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一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5410763XM(1/1)。

法定代表人:方正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春,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办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IBW9J。

法定代表人:张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宏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宏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太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徐萧砚

书记员从晨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