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园路4号巨成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386291。
法定代表人:高作平。
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A7幢办公2110-2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1BW9J。
法定代表人:张翔。
本院在执行***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288元(其中货款100200元,利息9300元,案件受理费1245元,执行费154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