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全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010号
申请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石门路北尚泽时代广场A7幢办公2110-2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1BW9J。
法定代表人:张翔,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全,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执行***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银行存款人民币383218.5元[其中返还借款328900元及借款利息30321元(以27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6%为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7日为1265元;以30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0.8%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4月7日为29056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21.50元(以3409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3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1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59元、案件执行费551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