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西、石门路产尚泽时代A7幢办公2110-2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1BW9J。

法定代表人:张翔。

本院在执行***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720元(其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2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8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98元、鉴定费28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74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