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西、石门路产尚泽时代A7幢办公2110-2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1BW9J。
法定代表人:张翔。
本院在执行***与***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720元(其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2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8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98元、鉴定费28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74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