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四维航空遥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辖终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18层03室。

法定代表人:关鸿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维航空遥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14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航四维(北京)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关村丰台园基地二期用地道丰科技商务员26A14-1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维航空遥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原审被告中航四维(北京)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四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4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天下图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中航四维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1408房屋有误。一审法院调取的租金支付凭证及发票存根、物业费、空调费、电话费的支付凭证及开具发票存根联,仅能证明中航四维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1408房屋存在租赁行为,不能证明此地址即为中航四维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四维公司与中航四维公司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并在2015年12月28日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对双方过往债务进行核算,并在第8.1条约定协议管辖法院为中航四维公司所在地法院,各方当事人对此均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一审法院根据中航四维公司交纳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1408房屋租金的支付凭证及发票存根、物业费、空调费、电话费的支付凭证及开具存根联,认定中航四维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有实际经营地并无不当。中航四维公司在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没有实际经营地,天下图公司予以认可,同时主张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甘家口大厦1408房屋并非中航四维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并未提举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天下图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天下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刘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