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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航空遥感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64434号
原告四维航空遥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与被告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图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巨晓平,被告天下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四维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本案1092.1万元款项系天下图公司应当支付给四维公司的房屋租金,双方通过签署借款合同的方式确认所欠租金金额并约定将租金转为借款,双方依法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天下图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四维公司要求天下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天下图公司就其对所承租的房屋花费了巨额的装修费用、应当在还款时予以考虑的辩称,因其主张的事实与本案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对其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庭审中,四维公司提交了上述2、3、4、5、8证据原件。对于证据1,天下图公司认可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但表示因证据1没有原件无法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结合四维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和双方当庭陈述,本院对该证据1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四维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鉴于天下图公司经本院释明,在本院对指定时间进行延期后仍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故对于上述证据2到证据8,本院依法作出对天下图公司不利的推定。 天下图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装修合同、装修票据及财务记账表。对于其提交的上述证据,因均系天下图公司单方出具或者与案外人形成的材料,故本院对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5月15日,四维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天下图公司(承租方、乙方)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龙塘路南侧的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5B-1号楼。标的房屋的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包括首尾两日)。标的房屋租金(不含装修费)为每季度壹佰叁拾肆万元整(¥1340000元/季度)。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7年3月3日,四维公司(出租人/债权人、甲方)与天下图公司(承租人/债务人、乙方)签署《房屋租赁终止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原合同项下房屋租赁期限于2016年8月29日终止。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原合同项下未付房租人民币1092.1万元(房租计算期限:2014年8月16日至2016年8月29日)全额转为甲方对乙方的2年期借款。甲、乙双方将就此事项另行签署《借款协议》。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四维公司(贷款人、甲方)与天下图公司(借款人、乙方)签署《借款合同》,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甲方将其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龙塘路南侧的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5B-1号楼租赁给乙方使用。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尚欠甲方上述房屋房租人民币1092.1万元。根据甲乙双方于2017年3月3日签署的《房屋租赁终止协议》,双方同意将上述欠付房租转为甲方对乙方的2年期借款。借款金额(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仟零玖拾贰万壹仟元整,(小写)1092.1万元;借款期限:2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按借款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天下图公司(债务人、甲方)与四维公司(债权人、乙方)签署《贷款展期协议》,约定:鉴于根据甲、乙双方于2017年3月3日签署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为原借款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两年期贷款(本金)人民币1092.1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12月31日。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期限顺延3个月,即延至2019年3月31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9月16日,四维公司向天下图公司发出还款通知,内容为: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2017年3月3日签署的两份《借款合同》及2017年12月31日签署的《债权债务抵消协议》,贵公司欠公司两笔借款均已到期。其中:(一)借款一(借款本金人民币10 921 0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到期……截至2019年9月15日,贵公司已累计偿还我公司借款利息人民币5 636 523.28元,已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3476.72元,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7566771.95元。特此致函,促请贵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付剩余欠款。预期本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天下图公司腾房时间发生于2017年,但租赁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的2014年8月16日至2016年8月29日进行认定;租赁期费用标准为合同约定的每季度134万元。 对于还款情况,双方均认可利息支付至2019年9月14日。 另查,四维公司与天下图公司之间除签署过本案1092.1万元借款合同外,还签署过一份金额为195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债权债务抵消协议》。1950万元合同指向的资金与本案并非同一笔资金,本院对相关事实不予处理。
一、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四维航空遥感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 921 000元; 二、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维航空遥感有限公司利息(以10 921 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 326元(四维航空遥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天下图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玉洁
书 记 员 胡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