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454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凯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阳,江苏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大住宅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凯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大住宅工业(江苏)有限公司、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凯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凯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凯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20元(江阴市凯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凯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