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6民终1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长岭街道办事处向阳社区77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MA4PT1KF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宅工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装备制造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8899811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牛津区1栋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4XXX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东方红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1850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2907XR。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3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受本院委托,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8800元,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