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恒辰誉贸易有限公司与长**大住宅工业(江苏)有限公司、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21275号 申请人杭州恒辰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海达南路555金沙大厦3幢3层13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后周北环路1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东方红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辰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大住宅工业(江苏)有限公司、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恒辰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江苏)有限公司、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3188.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杭州恒辰誉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2403188.64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杭州恒辰誉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恒辰誉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江苏)有限公司、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3188.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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