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8914号之一 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东方红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923255.8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相应6923255.87元的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担保书,愿意为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6923255.87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马王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23255.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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