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永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9069号 申请人湖南永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亮,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东方红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永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永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206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湖南永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3352068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湖南永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永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20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