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永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某某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90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永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亮,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东方红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湖南永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湘0104民初190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430xxxxx7523_1账户。申请人湖南永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永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4300xxxxx23_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