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7民初9416号
原告: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某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某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交费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