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安顺开元晟世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财保56号
申请人: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313号。统一社全信用代码:913301047434801488。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成伟,男,199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合川市黄岩区,系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青方别苑6单元2号。统一社全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沈弘昆。
申请人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世置业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账号为:03×××61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6万元的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保全的担保财物。为防止被申请人*****世置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世置业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账号为:03×××61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820元,由申请人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惠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佳美
书记员周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