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830号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铅山县富达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黄岗山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傅江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铅山县富达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