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225号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周俊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青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青龙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南桥镇大道旁政府边)。
法定代表人:李志恒。
原告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青龙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原告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国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范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