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巴执字第144-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江干区机场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东园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电梯安装款272000元、违约金4600元、案件受理费2807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上述款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印象**有楼房,其中6栋2-607、707(建筑面积均为83.87平方米)房尚未出售。故已于2015年12月8日以(2015)巴执字第1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上述房产。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执行变现周期较长,而案件期限又有限,为此,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的,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覃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