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3民初2073号
原告:大连新感觉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思情街42号7号楼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576066678L。
法定代表人:*洪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
原告大连新感觉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新感觉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新感觉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509.50元,由原告大连新感觉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