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4财保81号
申请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沽源县供电分公司,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平定堡镇桥东大街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480888526X2。
法定代表人:罗飞,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龙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4-9号桥东区高科技产业加速器园区A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25954378848。
法定代表人:郑铭霞,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沽源县供电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龙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行(账号为:28×××28)的存款5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沽源县供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龙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行(账号为:28×××28)的存款53.5万元。
案件申请费3195元,由申请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沽源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景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