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2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梁永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沛,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鼎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振礼,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仲凯,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珠,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栋,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王仲凯、王晓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7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7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4元,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4204元,退还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204元;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预交2240元,退还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2240元。
审 判 长 高俊岗
代理审判员 窦 敏
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