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好年与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7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王好年,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01月05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0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该案案款履行完毕,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7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