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2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沛,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高陵区。
上诉人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7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7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57元,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3843元,退还西安市高陵区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843元;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预交2014元,退还陕西省西安公路管理局2014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窦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