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81民初4541号
原告: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石头山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94567951L。
负责人:王自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连,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M2-10-7地块云铜康柏尔大夏A幢17楼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88187374。
法定代表人:黄静,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周青,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泥土搅拌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计7130元,由原告腾冲市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绍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谷方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