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81民初4360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洪,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华,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M2-10-7地块云铜康柏尔大厦A幢17楼1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88187374。
法定代表人:黄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男,系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周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长山,男,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健,男,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腾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华严路延长线金鹰地产临街二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3015261094T。
法定代表人:段胜辉,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发燕,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腾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腾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生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广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