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M2-10-7地块云铜***大厦A幢17楼1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亚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五洲小区11号院1号楼2**30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1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山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票据的出票人为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1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郑州亚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上诉人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