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22财保84号
申请人:安徽天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1750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8009598B。
法定代表人:曾小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源达置业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彩虹大道苏河香格里拉花园1号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068067658J。
负责人:**。
申请人安徽天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源达置业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保险单号码:666373018182019000007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源达置业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行18×××07账户中的存款17万元。
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
上述财产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安徽天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杨敬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