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天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6民初4409号
原告安徽天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2020年8月31日,原告安徽天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将其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原告安徽天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天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天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8元,因安徽天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天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玉乐
书记员  黄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