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304民初3178号
原告安徽天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956.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启彪
书记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