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初753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润扬北路8号幸福魔方商务楼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平山乡平山村。
法定代表人:俞春丽。
被告:南京林业大学工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南京林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南京林业大学工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锦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南京林业大学工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