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

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博达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302民初11014号

原告: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平山乡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109027868。

法定代表人:俞春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红炳,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

被告:安徽省博达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纺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9426186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博达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