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1395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女,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B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9027868。
法定代表人:俞春丽。
原告***与被告***、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苏0481民初13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请求查封位于常州市xx幢xx室、常州市xx幢xx号、常州市xx镇xx路xx幢xx号、常州市××广场××幢××号的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变更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二、查封位于常州市xx幢xx室、常州市xx幢xx号、常州市xx镇xx路xx幢xx号、常州市××广场××幢××号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邵益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史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