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1395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芸蕾,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B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9027868。
法定代表人:俞春丽。
原告***与被告***、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900万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红树林艺术环境创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益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