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大漠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687号
原告:库尔勒大漠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延安路湖滨世纪城7栋1层15,2层15,3层01。
法定代表人:**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555号万达中心14号楼3501-35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中泰博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大厦B栋1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库尔勒大漠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博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库尔勒大漠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库尔勒大漠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尔勒大漠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00.52元,减半收取计15,700.26元,由库尔勒大漠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切曼古力·买买提
审 判 员 森 德 木
人民陪审员 马 黎 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 昱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