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3142号
原告:库尔勒XX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库尔勒XX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尔勒XX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库尔勒XX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4,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库劳人仲字[2025]XX号仲裁裁决书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向贵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及释法析理,被告***当庭表示不要求原告库尔勒XX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4,500元,原告库尔勒XX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当庭表示因被告不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4,500元,原告同意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XX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不再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库劳人仲字[2025]XX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经济补偿金24,500元为基础,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尔勒XX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库尔勒XX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