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豪博家具有限公司、武汉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2民初795号
申请人:湖北豪博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07892561XU。
法定代表人:*森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喜,湖北地久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夹河路附12号2、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3451802L。
法定代表人:孙镇。
原告湖北豪博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后,同年9月16日原告豪博公司以已和被告镇宇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豪博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95元(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由被告武汉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彭昕
审判员文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