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2民初485号
原告:贵州远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城北新区****9栋6**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6J6HLA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五***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御建设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588号建发社区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774973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远正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御建设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远正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远正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