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107号
申请人: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路5号4号房7F。
法定代表人:程傲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翁国维。
原告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