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众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1001号
原告: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青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2269746R。
法定代表人:程傲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众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东环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WRE0B3D。
法定代表人:程永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斌,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曹亚兴,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曹亚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12月24日,原告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20元减半收取22360元,保全费4388元,共计26748元由原告江苏新大洲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羚
人民陪审员  陈玉萍
人民陪审员  刘红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