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6民初30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中晟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LW8646),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三村270号黄金口科技企业孵化产业基地孵化器大楼3层16B。
法定代表人:代小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10月9日出生,驾驶员,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晟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晟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鄂0506民初30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5万元予以冻结。现湖北中晟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享有的保险理赔款5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中晟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5万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