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成利、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79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波,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成利,男,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8209Y,住所地济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平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义,山东世纪星(岚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辉,该公司职工,男,汉族,住,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div>
被告:日照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015665XC,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昭阳路北首/div>
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宗,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成利、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市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聪媛
书记员徐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