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全安节能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龙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恢46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全安节能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工农路8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全安节能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284292.9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4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