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3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全安节能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全安节能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90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84292.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64元。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南法执字第00259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0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黑0103执恢464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2月8日,该案再次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黑0103执恢127号。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法执字第00259号、(2017)黑0103执恢464号、(2018)黑0103执恢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