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恢74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哈特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唐舫,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哈特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哈特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7649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吕中英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