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龙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河市军金原煤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1102民初1505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860305421,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达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黑河市军金原煤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669021823N,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汽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龙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河市军金原煤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