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4民初937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方(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方(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商务公馆第B、C幢25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0843369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该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湘0624民初2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