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科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12民初379号
原告:江西科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528号长春村“长泰大酒店”农民公寓楼1-1-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84FDD1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1934852。
被告:武汉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银商务公馆第B\C幢25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0843369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西科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驰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科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科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科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西科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